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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塑成形用TC4钛合金板材规范国军标 GJB 2921-9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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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塑成形用TC4钛合金板材规范国军标 GJB 2921-97

发布时间 :2020-06-01 17:59:12 浏览次数 :

GJ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GJB 2921-97

超塑成形用TC4钛合金板材规范

Specification for TC 4 titanium alloy sheet

for super plastic forming

1997-05-23发布 1997-12-01实施

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批准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

1、范围

1.1 主题内容

本规范规定了超型成形用TC4钛合金板材(以下简称板材)的要求、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。

1.2 适用范围

本规范适用于退火状态的TC4钛合金板材。

1.3 分类

板材按供应状态和规格分类,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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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引用文件

GB 228-87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

GB 232-88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

GB 5168-85 两相社合金高低倍组织检验方法

GB 6394-86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

GB 6395-86 金属高温拉伸持久试验方法

GB 6397-86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

GB 8180-8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储存

GB/T 3620.1-94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

GB/T 3620.2-94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

GB/T 4338-1995 金属高温拉伸试验方法

GB/T 4698-1996 海绵钛、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

3、要求

3.1 冶炼方法

3.1.1 用于制造超塑成形用TC4板材的铸锭应采用真空自耗电弧炉熔炼,熔炼次数应不少于两次。最后一次熔炼稳定阶段的压力应不大于5Pa。

3.1.2 自耗电极不允许使用钨板氩弧焊焊接。

3.2 化学成分

3.2.1 板材的氢含量应不大于0.0125%,氧含量应不大于0.18%(当氧含量大于0.18%但不大于0.20%时,双方协商解决),其它化学成分应符合GB/T 3620.1中TC4牌号的规定。

3.2.2 订购方从板材上取样进行化学成分复验分析时,其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/T 3620.2的规定。

3.3 力学性能

3.3.1 板材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订货合同不注明时只测试横向性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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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3.2 订购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,板材的高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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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3.3 板材推荐的热处理制度见表4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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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4 工艺性能

3.4.1 弯曲性能

板材的室温弯曲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。弯曲后,试样弯曲外表面应符合GB 232中8.2条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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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4.2 应变速率敏感性指数

必要时,应测试应变速率敏感性指数m值。

3.5 β转变温度

承制方应按熔炼炉号提供板材的β转变温度。

3.6尺寸和外形

3.6.1 板材的厚度、宽度、长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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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6.2 板材的边部应切齐,无裂口、分层、卷边,允许有轻微的毛刺。

3.6.3 板材各角应切成直角,切斜应不超过其宽度和长度的允许偏差。

3.6.4 板材的不平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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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7 显微组织

3.7.1 板材的显微组织应为在α+β区加工形成的基本均匀等轴的α+β两相组织,但允许有总量不超过15%的长条α晶粒。

3.7.2 板材的横向平均晶粒尺寸应符合表8的规定。

3.8 超声波检验

板材应进行超声波检验,其验收级别应经双方协商,并在合同中注明(未注明时,不进行超声波检验)。

3.9 表面污染层

板材表面应无富氧层,如α层或其它的表面污染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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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10 表面状况

板材表面应光洁。板材以酸洗表面供货。

3.11 外观质量

3.11.1 板材表面允许存在轻微的发暗和局部水迹,允许有局部的且不超过其厚度公差之半的划伤、压痕、凹坑,但应满足最小厚度的要求。

3.11.2 板材表面不允许有裂纹、起皮、氧化皮、压折、金属及非金属压入物等缺陷及过碱或酸

洗的痕迹。

3.11.3 板材允许顺轧制方向清理局部缺陷,清理后应抛光。清理后的板材厚度应不小于最小允许厚度,清理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5%。

3.11.4 对外观质量有特殊要求时,可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。

3.12 产品标志

在已检验的每张板材的一端应打上如下标记:

a.合金牌号;

b.熔炼炉号、批号;

c.状态;

d.厚度。

4、质量保证规定

4.1 检验责任

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,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的检验。必要时,上级鉴定机械有权对本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验。

4.1.1 合格责任

所有板材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。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,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板材符合合同要求。

4.1.2 复验和仲裁

订购方对收到的板材应进行复验,如复验结果与本规范的规定不符时,应在收到板材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承制方提出,由双方共同判定。意见不统一时可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仲裁。

4.2 质量一致性检验

4.2.1 组批

板材应成批提交验收。每批应由同一牌号、同一熔炼炉号、同一状态、同一规格和同一热处理(批)炉、同一制造方法、同一生产周期的板材组成。

4.2.2 检验项目及取样

4.2.2.1 板材质量一致性检验的项目、取样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表9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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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2.2.2 氢含量在板材上取一份试样测定,其它成分承制方由原铸锭的分析结果报出,订购方复验均在板材上取样。

4.2.3 检验结果的判定

4.2.3.1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,整批不合格。板材的尺寸、表面状况、外观质量及超声波检验不合格时,单件不合格。

4.2.3.2 在力学性能、工艺性能、显微组织和表面污染层的检验中,如果有一个试样的检验结果不合格,则从该批板板(包括原受检板材)中取双倍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重复试验,若仍

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,则该批板材为不合格,或逐张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,合格者重新组批交货。

4.3 检验方法

4.3.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/T 4698进行。

4.3.2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按GB 228进行。拉伸试验试样应符合GB 6397中的试样P1、P2的规定。

4.3.3 高温拉伸试验方法按GB/T 4338进行。

4.3.4 高温持久试验方法按GB 6395进行。

4.3.5 弯曲试验方法按GB 232进行。采用15mm宽的试样,弯芯直径为板材名义厚度的3倍,弯曲轴线应平行于轧制方向。

4.3.6 m值的测定方法参照JB 4408进行。

4.3.7 β转变温度用金相淬火法或其它方法进行。

4.3.8 尺寸检验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。厚度在距顶角不小于100mm和距边部不小于10mm处测量。

4.3.9 板材的不平度按下式确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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式中:

L——板材表两相邻波峰与直尺测量时两接触点间的距离,mm;

H——为L所对应波谷的最大垂直距离,mm。

4.3.10 显微组织的检验按GB 5168进行。晶粒度的检验参照GB 6394进行。

4.3.11 超声波检验方法由双方协商。

4.3.12 表面污染层的检验采用金相法进行。

4.3.13 表面状况和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。

5、交货准备

5.1 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储存

板材的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储存按GB 8180的规定进行。

5.2 质量证明书

每批板材应附有质量证明书,其上注明:

a.承制方名称,地址;

b.订购方名称;

c.合同号;

d.板材名称;

e.合金牌号、规格、状态;

f.熔炼炉号和批号;

g.板材的净重和件数;

h.各项分析检验结果,热处理制度;

i.技术监督部门印记;

j.本规范编号;

k.包装日期。

6、说明事项

6.1 预定用途

本规范规定的TC4钛合金板材预定用于超塑成形制作航空、航天工业用零件。

6.2 订货文件内容

合同和订单中应写明下列内容:

a.本规范的名称和编号;

b.板材名称、牌号、状态、规格和数量;

c.对纵向室温力学性能的要求(见3.3.1);

d.对高温力学性能的要求(见3.3.2);

e.对超声波检验的要求(见3.8);

f.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。

附加说明:

本规范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提出。

本规范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。

本规范由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、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625所、航空621所、航天510所、航空601所负责起草。

本规范主要起草人:周明科、侯冠群、唐普放、尚波生、史政敏、刘东升、赵新年、夏绍玉。

计划项目代号:5YS05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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